茌平县昌颂开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金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茌平县某某开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285号 申请人:冠县金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办事处苏州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6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开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军王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冠县金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茌平县**开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1965号,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