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285号
申请人:冠县金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办事处苏州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6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开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军王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冠县金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茌平县**开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1965号,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