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2357号
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8719734XO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