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民初3400号
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8719734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城区江边印象餐厅。住所地:桓台县城区旭景豪园沿街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N8NN65C
经营者:罗淋。
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城区江边印象餐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