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1民初2568号

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8719734XO。

法定代表人:曹保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宗,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原住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河东小区**楼****,现住址不详。

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9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7月31日归还,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2019年7月22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将10000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但到期后被告至今拒绝还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表人曹保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向公司借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出借方)旭峰公司,乙方:(借款人)***,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用途:个人借款;借款期限: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31日;还款方式:乙方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甲方应于签订借款协议书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十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借款日期2019年7月22日,借款人:***;用途:个人借款;人民币:壹万元;备注:约定2019年7月31日归还;批准人:曹保峰出纳:胡玉慧借款人:***”。

上述协议签订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一份、借据一份、银行转账凭单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自原告处借款未依约偿还,构成违约。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诉求利息损失可以借款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原告诉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郑 红

人民陪审员 孙淑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