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1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8719734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37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劳人仲案字[2017]第372-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