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民初1323号
原告: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公园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871934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桓台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