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云兰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云兰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云兰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及(2018)甘0421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1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发回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云兰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