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前、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2执保20号
申请人:**前,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和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九州方圆B座2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134K6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九州方圆住宅区沿街公建B座25层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6R1B6U。
法定代表人:常保强,职务:经理。
申请人**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2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和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兖州农商银行八一路分理处银行存款370000元;二、被申请人**的债务人不得向**清偿债务。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复核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在***和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7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