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财保259号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姚敦儒,男,1981年8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龙桥街道办事处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6R1B6U。
法定代表人:常保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敦儒、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敦儒、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