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中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865号
原告:济宁中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黄王路路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P2EDM7Q。
法定代表人:任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春、张倩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龙桥街道办事处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6R1B6U。
法定代表人:常保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镇镇,女,系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庆,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刘红娟,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杰、李雅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中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与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庆、刘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盛公司以其与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庆、刘红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盛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庆、刘红娟的起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中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庆、刘红娟的起诉。
审判员  白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