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58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5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鹏,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曲阜市苗孔路西新区。
被告:张玉宝,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曲阜市。
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龙桥街道办事处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6R1B6U。
法定代表人:常保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镇镇,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张玉宝、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淑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颖慧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