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812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阳、孟丽娜(实习),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6R1B6U;法定代表人:常保强,职务经理;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镇镇,系该单位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71526198410152026。
原告***与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兖州工业园区中欧合作产业园智能工厂建设项目。被告山东英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原告***跟随被告**、***在该工地从事瓦工操作,由被告320元/天为原告发放工资。2021年2月22日原告在该工地干活期间,因架子松动,架子失去平衡造成原告从架子上跌落受伤,被送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625.1元,双方协商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5000元,于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二、各方就本次事故别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欣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