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3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融世家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281715XT(2-5)。
法定代表人:郑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委托合肥法院查封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人因房产上设定有银行抵押(抵押金额1310000元)且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暂不申请法院拍卖,本院已告知其代位析产。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4584.03元,执行费4469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3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融世家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281715XT(2-5)。
法定代表人:郑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委托合肥法院查封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人因房产上设定有银行抵押(抵押金额1310000元)且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暂不申请法院拍卖,本院已告知其代位析产。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4584.03元,执行费4469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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