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1民初7908号
原告: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融世家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281715XT。
法定代表人: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被告***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47170.6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原告中标怀远毅德城发展有限公司的怀远县毅德城B地块展示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后,于2015年7月6日与怀远毅德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该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内容。2015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内部合作协议书》,将中标工程全部交由被告***实际管理和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内部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履行甲方(即原告方)与业主(即怀远毅德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承担其项目工程全部义务和责任;乙方(即被告方)自行组织专业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班子,甲方不提供管理人员;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和被告***合伙共同对工程进行组织施工。被告***和被告***合伙共同经营该项目工程期间,由于出现管理问题,不仅产生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情形,还陆续衍生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等。2017年12月18日,为了解决两被告合伙期间产生的纠纷,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因工程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被告***和被告***)共同承担,如因该工程产生纠纷造成甲方(即原告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凡是涉及怀远县毅德城B地块展示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任何纠纷、诉讼事宜,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以及人工工资等债务发生而引起投诉或者诉讼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的,被告***将按投诉或者诉讼金额的两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在《协议》订立后,涉及怀远县毅德城B地块展示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又陆续引起多起诉讼以及农民工讨要工资等情况,被告***甚至在施工期间,伪造原告公司印章实施犯罪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也使原告公司名誉受损。原告超额负担了各类纠纷案件的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工人工资、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目前,已经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047170.60元,并且仍有未结诉讼案件款项。对于未结诉讼案件款项如果继续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将保留诉权向两被告主张。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已经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协议约定和承诺,依法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理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准许诉请。
***辩称,1.原告要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47170.6元没有依据;2.本人是毅德城工地代表,代表原告方做商务对接材料;原告在承包合同订立中,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六条6.1款项中,原告全权委托本人做工程维修负责人;3.原告诉状中自述“2017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毅德城一切经济纠纷均由***赔偿”;4.原告方所谓本人签字是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天黑的时候以工人在春节期间不闹事为由让本人签字;5.本人没有原告有经济往来,至今未得分文工资近三年时间(从2015年5月开始的投标手续到2017年底审计结束),还要本人赔偿损失,天理不容;黄玲在2020.30日自己汇给唐景红2万元的钱是什么钱,依据是什么,承包***如何知道否;(怀人社监令2020038号)拖欠唐景红等五人工资219000元这笔款没有依据,***签字没有,毅德城工地不欠农民工工资,不知情,作为当时工地现场负责人不知情。6.蚌埠中院2021皖03民终1156号民事裁定书,是本人不服怀远法院2020皖03**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蚌埠中院,因本人无力缴纳12000多元的上诉费,按程序作为撤回上述处理,本人无经济能力起诉、上诉,请求依法判决。
***,未作答辩,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怀远毅德城B地块展示区绿化景观工程后,未实际参与施工,将该工程交由***组织施工,后***与被告人***合伙共同对该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2月18日,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因工程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被告***和被告***)承担,如因该工程产生纠纷造成甲方(即原告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凡是涉及怀远县毅德城B地块展示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任何纠纷、诉讼事宜,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以及人工工资等债务发生而引起投诉或者诉讼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的,被告***将按投诉或者诉讼金额的两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0皖03民终3994号,周辉案货款导致原告支付货款282999元、诉讼费6452元、执行费4242元,农民工工资18万元。姚玉龙起诉案一审判决书(案号2021皖03**民初144号)导致原告支付货款20184元、诉讼费930元,共计21114元。姚启志起诉案一审判决书(案号2021皖03**民初142号)导致原告支付货款86230元,诉讼费2892元,共计89122元。张家米案一审判决书(案号2021皖03**民初5561号);导致原告支付货款11080元,诉讼费39元,共计11119元。李松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皖03民终1619号)、导致损失452122.6元。《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唐景红《承诺书》;黄玲、周茂景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打印件2张、审批单复印件,证明本项目因农民工维权导致原告支付180000元。原被告对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案涉怀远县毅德城B地块展示区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足额向被告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7170.6元,缺乏基础事实支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4元,减半收取7112元,由原告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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