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09民初61号
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建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光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史晓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光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97045元及以97045元为基数至付清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程施工所需,购买了原告的模块。经双方核对,截止到2019年4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7045.02元。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给付2万元、2019年11月1日付款2万元,尚欠97045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未作答辩。
华光建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8年4月4日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模块款137045.02元,在欠条下方注明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还款2万元、2019年11月1日还款2万元,至今尚欠97045元。2.出库单21份,证明在2015年度原告应被告要求,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的施工场地,由被告或其工作人员在购货方处签字,出库单上有送货司机的签名,有产品型号和数量。3.原告业务员韩铁使用其本人手机133××××****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一份,确认了供货时间、地点、数量及相应的价值、陆续还款的过程、欠条出具的时间和过程、打欠条后付款的情况,最终欠款97045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华光建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4月,被告在承包天津临港经济开发区工程期间,与原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检查井砌块及井室。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货物。2018年4月4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就所欠原告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有***欠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模块款¥137045.02元,壹拾叁万柒仟零肆拾伍元,欠款人***2018.4.4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偿还2万元、2019年11月1日偿还2万元。原告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下方注明:“2018年10月16日付款贰万元,尚欠117045元(壹拾万柒仟零肆拾伍元正),2019年11月1日付款贰万元,尚欠97045元(玖万柒仟零肆拾伍元正)”字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并扣除已经偿还部分,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7045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货款的给付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4月4日起给付逾期付款损失,并无合同依据,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7日开始计算。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704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7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梁荣川
人民陪审员 何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