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7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博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兴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博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4488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99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萌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