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区高林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博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兴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博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号为辽A×××××的宝马牌汔车一辆、牌照号为辽A×××××的马自达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 萌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