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1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冀0609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54,800元、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但***仅自动履行了10000元,其他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经系统反馈,***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且大都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先行冻结,本院只查控到可用存款余额337.25元,已冻结、划拨,连同***自动履行的10000元,一并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对***名下多个账户进行了冻结(部分账户为轮候冻结);系统反馈***名下有津M×××××号锋范牌机动车及津L×××××号别克牌机动车,本院作出查封上述车辆的裁定,并委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车辆进行了查封,但为轮候查封,且本院未实际控制被查封车辆;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起到保定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保定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委托天津市**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且无公积金缴存账户。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