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7.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