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苗圃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国有苗圃土地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104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槐荫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南市国有苗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6]30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济南市国有苗圃非法占用槐荫区玉清湖街道办事处河圈村1787.0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于2016年3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3031号),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催告其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以下处罚:1、责令济南市国有苗圃将非法占用的1787.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河圈村村民委员会。2、拆除济南市国有苗圃在非法占用的178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书、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宗。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3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市国有苗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事项:1、责令济南市国有苗圃将非法占用的1787.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河圈村村民委员会。2、拆除济南市国有苗圃在非法占用的178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拆除由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济南市国有苗圃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段依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