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328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裕文(系***丈夫),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9726L。
法定代表人:赵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斌,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转让合同购得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原告多次沟通及索要未时,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伟豪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签订的《委托代理进
口合同》第八条约定由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0月1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宜兴市伟豪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6月30日,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78125元拍得宜兴市伟豪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19194232.53元。2021年7月12日,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伟豪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2021年8月31日,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就受让债权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于2021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现***向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债权系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再次拆分转让。本案的基础合同关系为《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受让债权时已经充分尽调,而***为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法人代表,且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就同一笔债权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基础合同的管辖协议是明知的。因此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现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宜兴市伟豪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苏美达公司住所地管辖,该约定依法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即使原告不知道该管辖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