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辖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69-51号。
法定代表人严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城北永昇空调保温材料销售部,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孙家。
经营者***。
上诉人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城北永昇空调保温材料销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被上诉人仅提供空调相关风管的安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昆山,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昆山,不应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靖江市城北永昇空调保温材料销售部起诉时提供工作量报审表一份,其上显示工程位于昆山市××益路。
本院另查明,靖江市城北永昇空调保温材料销售部在一审听证时陈述:其为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在昆山市××益路名富会国际娱乐会所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提供风管材料并负责风管的安装。
本院经审查认为,靖江市城北永昇空调保温材料销售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为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在昆山市××益路的工程提供风管安装,产生相应工程价款。空调供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风管安装系空调工程的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锐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