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宋圆(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严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无锡捷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