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富登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2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富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龙瑞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彧,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裕德路168号徐汇商务大厦9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富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常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双方就消防产品登记表等材料的交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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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