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54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2954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68号9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4573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6300元,由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