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双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3035号
原告:上海双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城乡路37号2幢116。
法定代表人:谢玉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竹月,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锐,男,上海双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68号917室。
法定代表人:石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双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畅公司)与被告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竹月、吴锐到庭参加诉讼。瑞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瑞远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16,075.80元;
2.判令瑞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6,075.8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瑞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12日,双畅公司与瑞远公司签订《灯具销售合同》。约定瑞远公司向双畅公司订购无锡中邦售楼处项目灯具一批,数量按现场签收数量据实结算,单价按合同附件的报价单确定,收货人为冯工(即冯某)。
合同签订后,双畅公司分多次向瑞远公司送货,并由冯某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双方于2021年8月31日结算。结算后,瑞远公司应付未付货款为416,075.80元。经双畅公司多次催讨,瑞远公司仍未支付,遂起诉。
瑞远公司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2日,瑞远公司(甲方)与双畅公司(乙方)签订《灯具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SXXXXXXXXXXXXX。甲方向乙方订购无锡中邦售楼处项目灯具一批,并含运输。1:采购货物数量按实结算,实际数量以现场签收数量结算为主,报价单作为确定合同灯具单价的附件。2:合同总金额双方协商暂定为16万元含税(普票),具体品类及单价数量以合同附件为准,具体使用数量以甲方签收数量为准。3: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间属于灯具本身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维修,属于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原因需要维修的,乙方按成本价维修。
收货人:冯工,联系电话:13988****XX;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安装;
五、合同价款付款方式:1:预付款5万元;2:定制灯具供货前再付万元货款;3:定制灯具供货到现场后甲方十五天内再付5万元;4:余款双方结算后十五天内结清。
甲方逾期未支付应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均为:应付款的5%。乘以逾期的天数;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
合同甲方盖章处有委托代理人“冯某”签字。
合同签订后,双畅公司分多次向瑞远公司送货,冯某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
2021年3月15日、4月28日,瑞远公司向双畅公司支付5万元、3万元,合计8万元。
2021年8月31日,灯具安装完毕。双畅公司将“无锡发货结算表”通过微信发送给瑞远公司的冯某。结算表列明送货日期、品名、数量、价格、总价、使用位置、灯具编号,总金额498,714.80元;退货2,099元、瑞远公司已支付8万,合计总价498,714.80元-82,099元=416,075.80元。
由于瑞远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遂双畅公司起诉。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双畅公司提供《灯具销售合同》及报价单、送货单、付款凭证、结算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瑞远公司未到庭,本院对双畅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确认双畅公司所述事实。
本院认为,双畅公司与瑞远公司签订的《灯具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畅公司与瑞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畅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瑞远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实质为利息损失。双畅公司将利息损失标准调整为LPR的1.5倍,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瑞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全部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双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16,075.80元;
二、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双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16,07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1.14元,由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