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0153号
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东区一路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68号9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