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高煜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1289号 原告:南京高煜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嘉陵江东街50号康缘智汇港0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68号9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高煜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南京高煜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高煜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