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08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商务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01单元10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石家庄慈铭奥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怀特文化广场2号馆。
法定代表人:史洁,职务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慈铭奥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财产性收益及其他款项84152.3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