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美年大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财保4号
申请人: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商务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01单元10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衡水美年大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心北大街619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衡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美年大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19年1月18日,衡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19年1月25日,申请人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美年大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3250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