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634号

原告: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商务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1单元1007号。

法定代表人:陈增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89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红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