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化州市良光镇敬老院与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82民初888号
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敬老院,住所地:化州市******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790Y。
法定代表人:李其寿,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生、吴丹红,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377U。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李佳成,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俊,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敬老院诉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敬老院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敬老院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敬老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790元,由原告化州市良光镇敬老院负担。
审 判 员 周靖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玉
书 记 员 戴晓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