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赣0102执29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102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725499.5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13日,利息为1908159.5元,自2018年1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7254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63235元;承担执行费5029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471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三、如被执行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不足部分的收入或收益。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