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赣0102执2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102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传票等方式查找,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10月11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696894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10月12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696894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郑贵阳人民陪审员魏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