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恢45号
申请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华龙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被执行人:**,男,1984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iv>
本院在执行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侵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评估,案外人**家属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执行听证等待结果,征得申请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同意案件终本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