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巢湖市烔炀镇顺四工程队、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367号

申请人:巢湖市烔炀镇顺四工程队,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合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03503T。

经营者:蒋业静,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华龙国际大厦1幢1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申请人巢湖市烔炀镇顺四工程队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蒋保根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侧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蒋保根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侧[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87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烔炀镇顺四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晓静

书记员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