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巴尔虎旗通和生态绿化有限公司、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2208号 原告:陈巴尔虎旗通和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呼勒小区6号楼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1901室一1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陈巴尔虎旗通和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9446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款项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463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RP利率3.45%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1日为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承建海拉尔区十四冬主场馆东侧景观绿化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未签订合同,约定以实际施工量为准。2020年底原告完成施工,按照被告确定工程金额,原告及原告代付款的第三方企业向被告开具1644388.8元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及原告代付款的第三方企业支付699758.8元,剩余944630元未支付。依据以上事实,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没有本案管辖权,因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4日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第11条约定“在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时,甲、乙双方应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公司注册地(被告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于产生争议的管辖法院约定明确,系被告公司注册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双方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规定,因此任何一方因本合同提起诉讼均应当按照约定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有关该合同引发的民事诉讼,只能向被告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