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01民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1901室-19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
***、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原审起诉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诉称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
{(法条依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