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502执异4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异议人(案外人):***,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1901室-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异议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案涉登记在***名下的位于六安碧桂园天玺28幢101室的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请求贵院撤销执行裁定,解除对位于六安碧桂园天玺28幢101室房屋的查封,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及执行。
经查***曾于2021年就六安市××路××#楼××室房屋的查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六安市××路××#楼××室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皖15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异议。
本院认为,***就六安市××路××#楼××室房屋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再次就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六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