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民初539号之一
原告: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峡口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受疫情影响,致使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按期审结,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原告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故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已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