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4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37867543,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南路15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存款14181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在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存款14181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