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4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37867543,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南路15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存款14181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在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凯立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存款14181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