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563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某某区A号楼0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