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34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0408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1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885696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2民终3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90295.97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226执3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