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3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0408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1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8856964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民终3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7××**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并限于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
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