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3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0408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1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8856964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2民终316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2449.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