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恢55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68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1.9485万元。2020年7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