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

某某与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8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