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民初768号
原告: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荷塘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经理。
被告: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10号楼办公楼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兴国,系该单位法务部主任。
原告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50元,减半收取计17225元,由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