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881执639号
申请人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合同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执6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