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1514号之二
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滨,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六号中幢65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3元,合计5052元,由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詹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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